昨天上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園區首例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馳名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2010年6月13日,江蘇某建設集團項目負責人與陳某簽訂了采購合同一份,欲采購一批上海冠龍的閥門及有關水泵,價值40余萬元,該負責人當即付了陳某5萬元預付款。半個月后,陳某將94臺所謂的上海冠龍的閥門送至工地,但該批產品經檢查均為假冒產品。 2010年10月18日,蘇州工業園區經偵大隊對此案立案偵查,并于2010年12月2日中午在常熟將陳某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陳某購買他人私刻的上海明珠閥門有限公司印章,冒名并假借上海閥門有限公司名義與江蘇某建設集團公司在蘇州簽訂采購合同,約定采購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注冊商標為“KARON”的閥門,并收取預付款人民幣5萬元。后陳某將合同價值人民幣268800的假冒上海冠龍閥門有限公司 生 產 的 注 冊 商 標 為“KARON”的94臺閥門送至上述工地。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他料不到自己的行為竟然已經觸犯了《刑法》。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建明在接受采訪時介紹,之所以陳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是因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般公民可能認為這是普通的經濟糾紛,還沒有達到刑法的認識高度,但其實錯了。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延伸作用則是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及對消費者購買的引導,商標也是無形資產,對商標持有者來說,商標是有價值的,一旦侵犯了注冊商標,實際上也是侵犯了商標持有者的財產,擾亂社會市場秩序,當然,假冒注冊商標也是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任何行為如果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那么法律都會從刑法這一更高的角度來制裁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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